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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带头办案 发挥“头雁”作用
时间: 2024年03月29日15:06         

  “现在开庭!”3月28日8时30分,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落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红芬分别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和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前,李红芬作为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仔细审阅卷宗,深入研究案情,结合每起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制定详细庭审提纲,认真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刘某诉河南某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刘某曾以借款合同纠纷将该公司、牛某一、牛某二起诉至一审法院,诉讼中撤回对该公司、牛某二的起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8月作出判决,判令牛某一偿还刘某借款300万元及违约金。刘某于2016年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16年6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刘某的代理人称,刘某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向该电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牛某一主张过款项,现因该公司更换了法定代表人特对该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不予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遂上诉至焦作中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求。

  由于涉及该案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认定问题,合议庭将择日宣判。

  某保险公司武陟支公司诉韩某一、韩某二、武陟某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0年11月20日,物流公司与韩某大签订了《车辆代管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了服务费用、如何缴纳保险、发生事故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等相关事项。韩某大在实际经营车辆期间,雇佣韩某二为车辆司机,驾驶车辆运输货物。2021年10月23日,韩某二根据韩某大指示安排,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发现车辆篷布被刮起来,遂下车遮盖篷布,在下车时,不慎造成右足跟部受伤。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韩某二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构成伤残十级。一审法院判定某保险公司赔偿韩某二12万余元。

  某保险公司认为韩某二损伤后果的发生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法庭紧紧围绕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依法有序推进,条理清楚,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由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但对调解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该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针对两起案件全市法院存在把握标准不一等问题,李红芬认为应以两起案件为契机,规范同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实现全市法院类案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

  院庭长带头办案是焦作中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审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焦作中院始终坚持发挥院庭长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践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新要求,有力带动全院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铁案,全方位、多层面促进法院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田保庆 杨珂)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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