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禁止令,为噪声污染念响“紧箍咒”
■河南经济报 首席评论员 温献伟
近日,在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法此前出台的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在噪声污染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
生活中,不少人都遭遇过噪声扰民的烦心事。以往的解决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通过行政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产生噪声或降低噪声。二是提起民事诉讼。这两种解决方式各有利弊:前者虽然方便快捷,但前提是必须达到噪声限值标准。后者尽管体现了法律刚性,更具强制性,但当事人耗时费力,维权成本较高。
在此背景下,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新规应运而生,可以说为这一民生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途径,探索出一种更为合理的操作区间。诉前禁止令的最大亮点在于,不再拘泥于噪声污染的限值标准。换言之,就是无论噪声是否超标,只要诉讼当事人认为遭遇侵权,就可以提出申请。毫无疑问,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创新,诉前禁止令为噪声污染念响了“紧箍咒”,让人民群众拥有了强大的法律武器。诉前禁止令不仅具有操作简便、节约维权成本的优点,还有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耗费。相信随着诉前禁止令的深入人心,未来必将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民生福祉,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或许有人担心,诉前禁止令美则美矣,但会不会导致诉讼权利的滥用?针对这一点,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出具诉前禁止令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意味着诉前禁止令具有审慎原则,也存在一定的行使界限。譬如,今年4月份,广东省某法院发出全国第一份“噪声扰民”禁止令。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王先生的女儿在家上网课,隔壁邻居持续不断发出噪声,虽未达到限值标准,但给少年儿童的身心造成的影响极其严重,且需要制止该行为的情形非常紧迫。王先生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申请禁止邻居李先生制造噪声的行为符合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作为噪声制造者,李先生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诉前禁止令既能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免受噪声污染和侵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具有兼顾现实的司法考量,避免了诉讼权利的泛化和滥用。故此,诉前禁止令的实施既是一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彰显,也是一种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可喜体现,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循法而行的良规善制。
关键字:
中原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原经济网—河南经济报、中原经济网的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原经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