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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托管收款后失联,租客被房东扫地出门!这些风险要注意
时间:2025-07-18 10:25:09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田保庆 通讯 员李慕淳

  “这房子不错,价格还能商量。”一条租赁信息让你动了心,通过聊天确认细节、线上签约、转账付款,流程一气呵成,仿佛租到了理想中的房子。可刚搬进去没多久,房主却找上门,说你住的是被违规转租的房子,限期搬离。想再联系“出租人”?对方早已将你拉黑——6000元租金就这样打了水漂。

  这不是影视剧桥段,而是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真实房屋租赁纠纷案,网络租房便利的背后,隐藏着不小的风险。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原告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宋某,咨询位于郑州市经开区某小区三室一厅的房屋租赁事宜。宋某自称代表房东出租房屋,并与李某见面签署《房屋出租合同》,合同显示出租方为“郭某”,由宋某代签。李某按照宋某指示,将三个月租金4500元及押金1500元共计6000元转账至宋某账户。入住不久后,房屋实际产权人郭某以未收到托管费用、房屋托管协议已终止为由,将李某赶出。李某随后联系宋某协商退款,却发现已被对方拉黑,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租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审理经过

  经法院审理查明,宋某与郭某的房屋托管协议已终止,宋某无权出租他人房屋,且合同相对方不明,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考虑李某实际居住时间,酌定扣除一个月租金1500元,宋某应退还4500元。关于搬家费、误工费属合理支出,酌定支持800元。

  法官提醒

  因“假房东”“无权出租”等引起的房屋租赁纠纷频频发生,租客在租房过程中应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信网络聊天中的房源信息和口头承诺,务必核实出租人身份、房屋权属及相关授权情况,尽量选择正规中介或租赁平台进行交易,签约时要查验房产证、租赁合同,并保留好转账凭证和沟通记录,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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