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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公安局水坡派出所:开展“打击网络谣言 守护清朗校园”主题宣传活动
时间: 2024年05月08日09:52         

  为广泛开展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提高群众对网络谣言的辨别力,5月6日16时,尉氏县公安局水坡派出所法制副校长在水坡三中开展以“打击网络谣言·守护清朗校园”为主题的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系列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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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中,水坡派出所法制副校长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授课、互动问答等形式,向水坡三中师生宣讲了如何辨别网络谣言相关知识,对网络谣言的定义、危害以及应对防范措施进行了生动讲解。同时以案解法,讲解近期打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民警表示,网络谣言往往披着“真实”的外衣,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甚至引发社会恐慌。民警引导同学们在遇到可疑信息时,要敢于质疑,善于求证,不轻易相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要文明上网、文明发评,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网络诈骗,共同营造肃净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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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这次宣传活动,同学们深刻认识到抵制网络谣言以及维护网络空间的肃净和健康的意义、重要性,也提升了师生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使宣传的作用渗透到每一个家庭。下一步,水坡派出所将持续深入辖区,加强与辖区各个单位的合作,开展整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共同营造健康、安全、绿色、有序的的网络环境。

普法时刻

  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网络谣言主要涉及内容有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政治人物、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

  制造传播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李文娟  唐祎帆 许笑歌)。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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