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南阳 > 正文
“定向式”赡养父母 老人权益如何保障?
时间: 2024年10月23日15:23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高雁鸿

  两兄弟之间按农村习俗约定分别赡养双亲,父亲去世后,母亲想住养老院,赡养义务如何承担?出嫁女儿是否需要支付赡养费?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赡养案件,以案说法明晰了子女们的赡养责任。

  基本案情

  现年89岁的王老太与丈夫刘老汉共生育二子二女,刘老汉于2015年去世。刘老汉去世前,长子刘某甲、次子刘某乙协商约定分别赡养母亲、父亲,王老太及其丈夫承包地由刘某甲、刘某乙耕种。刘老汉去世后,王老太先跟随刘某甲生活半年,后独自在养老院生活,每月费用1800元。因四名子女就赡养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老太独自无力支付费用,故将四名子女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四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医疗费、护理费平均分担。

  庭审中,四名子女均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但认为养老院费用过高,小女儿表示分家时没有给两个女儿分过财产。刘某乙表示父亲生前一直由其赡养,没有向其他兄弟姐妹要过钱,养老院费用较高,自己现在身体也不好,负担能力有限,愿意接母亲回家生活。庭审后,承办法官到原告王老太居住的养老院进行实地调查,王老太表示愿意在养老院继续居住生活。

  法院审理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提供保障、精神上给予安慰,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现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通过法院实地调查,原告所在的养老中心环境适宜老年人生活,且原告也愿意在该养老院继续居住,故应尊重原告的意愿与选择,四被告应承担原告在养老院的相关费用。结合养老院收费标准、本地生活水平、四被告的经济状况,考虑到刘某乙早期已单独承担了其父的赡养义务,原告及其丈夫承包地分别由两儿子耕种,以及儿子应承担较多赡养义务的农村风俗。故刘某甲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刘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两个女儿每人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450元;原告因住院治疗用药产生的费用,由四被告平均分担。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条件。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编辑:薛艳真

关键字: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注明来源为河南经济网、中原经济网、中原融媒、河南经济报的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或信息有误,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4 河南经济报社 河南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报纸广告热线:0371-53306913 53306918 报纸发行热线:0371-53306915
《河南经济报》国内统一刊号:CN41-0066   邮发代号:35-92
豫ICP备202300356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200004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信息技术中心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