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民生 > 正文
网约车每日收入500元?俩人因伪造证据受到航空港区人民法院处罚
时间: 2024年05月22日11:42         

  交通事故导致网约车停运,司机为多拿停运损失费,竟与挂靠公司串通造假证据,不想每日500元的超高收入引起了法官的警觉,经过明察秋毫,法官查明真相。最终,网约车司机和挂靠公司员工因伪造证据妨碍审判,受到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法院处罚,挂靠的汽车服务公司更是直接被罚款5万元。

  案情回顾

  周某驾驶机动车违规变更车道,与贺某驾驶的网约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贺某维修车辆的费用已由周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但其车辆停运损失赔付问题与周某协商未果,贺某遂向郑州航空港区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庭审过程中,贺某为证明自己车辆停运损失,通过“移花接木”的方式,将其他网约车超过500元的日收入流水作为己方证据提交,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盖有其车辆挂靠的某汽车服务公司公章的《停运证明》,证明显示其车辆停运费用为每天500元。因该赔付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主审法官要求贺某向法庭提供其车辆发生事故前三个月的收入流水,贺某未能按要求提供。经主审法官多次向其释明诚信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贺某最终承认,其提交的日收入流水并非自己车辆的,盖有某汽车服务公司公章的《停运证明》系其委托公司职员周某某出具,内容与车辆实际收入不符。

  处理结果

  法庭结合查明事实,认定贺某以及为其出具《停运证明》的经办人周某某、贺某汽车挂靠的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民事诉讼中隐瞒案件事实,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对贺某罚款2000元、对周某某罚款1000元、对某汽车服务公司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后周某某、某汽车服务公司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被依法驳回,维持原决定。

  法官提醒

  诉讼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自作聪明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非但难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还有可能因为妨害诉讼收到法院的“罚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切不可贪“一时之利”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否则将因小失大,聪明反被聪明误。( 王惠姗)


编辑:薛艳真

关键字: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注明来源为河南经济网、中原经济网、中原融媒、河南经济报的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或信息有误,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4 河南经济报社 河南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报纸广告热线:0371-53306913 53306918 报纸发行热线:0371-53306915
《河南经济报》国内统一刊号:CN41-0066   邮发代号:35-92
豫ICP备202300356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200004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信息技术中心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