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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高效化解涉企纠纷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时间:2024-12-18 15:31:51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田保庆 通讯员 王新 王欣钰

  “感谢民调员为我们双方进行的高效调解,减少了我们很多的麻烦。”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机制的作用,妥善化解了一起涉企业买卖合同纠纷,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减轻了双方的诉累,为企业轻装上阵腾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2022年至2024年期间,河南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陆续从河南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购买多批钢化玻璃。期间,工程公司一直拖欠货款,玻璃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且双方在货款金额上产生了一定分歧,于是玻璃公司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工程公司支付货款109761.957元。

  因案情相对简单,中原区法院立案庭收到立案材料后将该案委派给人民调解员周玲进行诉前调解。经过电话沟通,周玲了解到,两家公司是多年合作伙伴关系,一来二往间两位法定代表人也成了好友,但是由于这次纠纷,不但影响了企业经营,朋友关系也闹僵了,两人对于当面调解都比较抵触,想要直接通过庭审解决问题。见双方矛盾较为激烈,民调员周玲决定先通过“背靠背”沟通,听听双方的真实想法。

  在沟通过程中,玻璃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先生表示,自己出于长期合作的信任,才在对方欠付货款的情况下继续供货,有时甚至都没有要求对方打收据。然而随着欠款越来越多,玻璃公司经营也面临一定压力,在不得已情况下才向对方催要货款,没想到他们不仅一再推脱,还对货款金额提出异议。几次沟通,都不欢而散。贺先生认为对方是有意拖延,辜负了自己的信任。

  工程公司则认为,公司之所以欠付货款,是由于经营确实困难,但对于有确凿依据的10万元货款,公司并没有打算赖账,而是一直在积极周转、筹措资金。对于账目不明确的9000多元,公司确实有些异议。再加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近期身体不适,一直在调理治疗,才忽略了朋友往来。

  了解矛盾症结后,周玲法理、情理并施,一方面讲明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督促工程公司作为买方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另一方面从公司经营角度考虑,建议双方维系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企业共同发展。经过周玲耐心沟通,双方解除了误会,并同意当面协商。在面对面沟通后,双方同意各退一步,最终确认货款金额为106761.957元,工程公司将货款一次性支付完毕。双方就此握手言和。

  收到货款后,玻璃公司表示不再申请立案,工程公司特地为民调员送来一面写着“倾心调解化纠纷 为民解忧促和谐”的锦旗表示感谢。

  这起涉企纠纷的快速化解得益于中原区法院诉前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下一步,中原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高效化解涉企纠纷,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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