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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刘鑫
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套取银行贷款转贷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并作出了相应判决,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王某为出借刘某借款,以本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次日,王某将存有10万元贷款的银行卡交给刘某,刘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后,刘某未偿还王某该笔借款及利息,王某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多次向刘某催要借款未果,王某将刘某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综合双方过错及贷款成本等因素,法院判决刘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因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利息约定当然无效,但刘某应支付王某资金占用费用,即自借款之日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以内贷款基准利率4.35%计付至借款偿清之日。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款项系王某从某银行贷款后转贷给刘某,并非其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认定王某与刘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王某和刘某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均负有过错,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