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地市 > 洛阳 > 正文
《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12-26 14:43:46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韩荣君

  近日,记者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伊洛河作为黄河的一级支流,在洛阳经济社会发展和黄河流域健康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向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洛阳市秉持“蓝天碧水”的发展理念,伊洛河流域生态环境整体向好。但仍存在职能部门交叉管理效率不高、部分断面水质未稳定达标、水生态保护修复实效不明显等问题,制约了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良性维护。此次《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加快推动洛阳融入黄河战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黄河保护法、河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河道管理、水灾害防治、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洛阳市现行有效的《洛阳市水资源条例》《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对水资源管理、湿地保护、河渠管理、防洪安全、水源保护、节约集约利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次立法立足“小切口”,主要聚焦伊洛河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问题。

  据了解,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洛阳市农工委等洛阳市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伊洛河保护立法工作专班,《条例》起草过程中,多次赴伊洛河流经县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在伊河嵩县段,洛河宜阳段,伊河、洛河市区段实地调研察看。并召开立法座谈会,专题讨论研究伊洛河立法工作。5月8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之后,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审查,同时,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共征集到具体意见建议140余条。7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反馈指导。根据反馈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逐条逐句推敲研究、认真修改。8月14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9月28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

  在立法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了陕西省渭河、湖北省清江、晋中市漳河,省内郑州市贾鲁河,焦作市大沙河,鹤壁市淇河、卫河等保护管理立法经验。

  《条例》共6章41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明晰了各职能部门在伊洛河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重点加强对伊洛河水质的保护和水污染的治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此次《条例》有以下几个亮点:

  突出规划管控。《条例》第二章对伊洛河规划与管控作出严格细致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伊洛河保护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实施水域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制订并组织实施伊洛河流域岸线保护修复计划,开展自然岸线和生态护坡改造,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此外,还加强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避免破坏、污染水体。

  加强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农业污染、地下水污染等行为的防治措施,以及入河排污口管理、排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建设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等内容。同时,严格规范了水质检测程序。

  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对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作出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因地制宜建设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尾矿库安全管理等内容。

  《条例》正式实施后,将为洛阳市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编辑:薛艳真
中原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原经济网—河南经济报、中原经济网的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原经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5 河南经济报社 河南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报纸广告热线:0371-53306913 53306918 报纸发行热线:0371-53306915
《河南经济报》国内统一刊号:CN41-0066   邮发代号:35-92
豫ICP备2023003560号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