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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不分!
时间:2025-01-10 11:38:23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田保庆 通讯员 边丽娜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某(男)职业系医生,被告张某(女)系教师,双方于2007年结婚,婚后共同孕育两个女儿,目前两个女儿分别由两人分开抚养。婚后双方共同创造房产1处及配套车位储藏室、门面1处、车辆1辆。近几年因男方不断出轨,致使夫妻双方争吵不断,彼此互相起诉离婚,纠缠已达3年之久,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强烈想从这段感情中解脱出来。原告王某某2022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同意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持有异议。被告张某举证证明,原告王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同年至本案诉讼离婚期间,其银行账户不断出现大额取现,每次取现数额都高达万元以上,最高取现数额高达100000元,对数笔大额取现金额共计205050元,数笔大额取现,被告张某既不知情,也未同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告王某某应该应少分或不分。被告张某因原告王某某存在婚内出轨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要求原告王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之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后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交恶期间大额取现205050元,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则对取现205050元现金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属于转移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证实原告王某某在婚姻存续存在长时间婚内出轨,原告王某某是破坏夫妻关系的重大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被告张某提出的损害赔偿,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结合以上证据,本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原告王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5%,被告张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65%。

  法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当夫妻缘尽而散时,应当基于公平、诚实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如果为了一己之私试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会徒劳无功,甚至会弄巧成拙,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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