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经济报记者 田保庆 通讯员 李慕淳
遛狗不拴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一行为往往潜藏着诸多安全隐患,如果发生事故,涉事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近日,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郭某被判赔偿原告宠物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00余元。
基本案情
饲养人小李带领未佩戴牵引绳的宠物狗在小区内散步,行至一处草丛附近时,一条同样未栓绳的大型犬猛然蹿出,瞬间将小李的宠物狗咬伤。经宠物医院检查评估,宠物狗有颈部四厘米、腿部四厘米的撕裂性伤口及胸部头部等多处创伤,需要接受进一步治疗。小李要求大型犬的主人承担宠物狗的诊疗费,对方以治疗费过高为由,拒绝支付费用。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宠物的诊疗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小区出门遛狗时均未牵绳,导致两只狗出现互相撕咬的情况,双方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关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1850元,酌定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应支付的金额为1110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郭某向原告李某支付经济损失1110元。
法官提醒
遛狗不拴绳绝非小事,其背后的安全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危害,涉事各方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广大宠物饲养者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享受宠物陪伴的同时,切实履行对动物的管理义务,出门遛狗务必拴好牵引绳,这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与保障,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每一位宠物主人都应当树立起正确的责任意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