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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法院以案说法】遗产继承现“隐”情 权益该何去何从?
时间:2025-01-21 09:53:50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马鑫琳 崔迪

  遗产,本应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却也可能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导火索,若部分继承人或第三人擅自转移过户房产,企图侵吞遗产,这是否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继承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呢?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继承遗产的案件。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张家三姐弟,其父母去世后,名下留有一套房子,二老生前并未留下遗嘱。2022年9月,原告张大某(大姐)与被告张二某(二弟)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委托书协议,授权张二某全权负责房屋的出售事宜。2023年5月,张二某与张三某(三弟)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时,向房管部门提交了亲属关系承诺书,声称除了张二某和张三某之外,没有其他近亲属有权继承该房产,并保证所提供的亲属关系信息准确无误。若信息存在虚假,愿意承担所有与不动产继承登记相关的法律责任。随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张二某和张三某名下。2023年10月,张二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郭某,并与张三某平分售房款,各得50%。对案涉房屋过户和出售情况,张大某毫不知情。获知相关情况后,其要求重新分割卖房款项,两个弟弟拒不配合,遂张大某将两兄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重新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二某提交了这份未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委托书,委托书中载明张大某自愿放弃该房产继承权,称其大姐是自愿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张大某质证意见认为房屋委托书确为自己签署,但强调自己并未签署放弃继承权条款,出具委托书是因为可以避免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遗产税,并且便于对外商谈价格。此外,委托卖房与放弃继承权自相矛盾,足以说明“其中张大某自愿放弃该房产继承权”这句话是原告弟弟在张大某签名后擅自添加上的,属于伪造信息。各方当事人对委托书的真实性及如何继承问题持有不同意见,争论激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放弃了继承遗产的权利。虽然被告张二某提交的委托书不符合鉴定标准,无法鉴定,但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保留的相关变更资料可以发现,二被告进行的是非公证继承,并未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而是提交了亲属关系承诺书。在该承诺书中,仅提及了张二某和张三某两人,显然未披露张大某作为继承人的事实。法院认为,即便按照二被告的说法,张大某已放弃继承房产,二被告仍有能力按照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并通知张大某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然而,二被告却选择了隐瞒的方式进行登记,故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因原被告父母生前未留下遗嘱,案涉房产应由原被告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法院可减少其继承份额。本案中,二被告过户房产后出售给第三方,未分配出售款给原告,故应当减少其应继承案涉房产的份额,本院酌定由原告张大某继承案涉房产40%份额,被告张二某和被告张三某分别继承案涉房产30%份额。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案件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遗产继承本应成为维系家族情感的桥梁,而不是成为破坏亲情的利剑。在办理此类家事案件中,法院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通常以调解为先,组织全体遗产继承人或符合规定数量的共有人共同参与,旨在调和家庭矛盾、恢复亲友关系,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对待。但是在处理未分配的遗产或共有财产时,若出现当事人与他人串通,故意隐瞒或侵占遗产的情形,法院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份额。这样既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更好地维护好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传承和睦家风、引领良好社会风气起到教育作用。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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