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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捕鱼抵债”到“放水养鱼”
时间:2025-01-24 15:12:10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田保庆 通讯员 廖媛莉

  年关近,鱼塘忙,一条条鲜鱼从水中被打捞上来陆续装篓上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宋克己站在岸边认真地记录着鲜鱼的重量。冬日暖阳下,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也逐渐破冰……

  几年前,王某在本村承包了两片鱼塘,期间多次从袁某处购买饲料,双方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后来因鱼情不佳,王某迟迟未能按时支付饲料款。袁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其诉至金水法院,法院判决王某需偿还袁某欠款42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宋克己发现王某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因资不抵债,王某在判决前已经将其中一个鱼塘的鱼进行变卖,目前仅剩一个鱼塘。袁某提出执行该鱼塘的鱼产。此时正是鱼塘丰收期,如何尽快把这些鲜鱼卖掉,就成了本案执行的关键。为了尽快兑现袁某的胜诉权益,宋克己带队来到黄河边找到王某所承包的鱼塘具体位置,详细了解了鱼塘内的鱼类品种及生长情况,并考察相关鱼类的市场价格。提前算好经济账后,宋克己建议王某通过“捕捞变现”的方式卖鱼抵债。为最大程度将鱼儿卖出好价钱,宋克己又安排双方当事人各自寻找买家,在比较各方出价及打捞、运输成本后,最终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买家及捕捞方案。捕捞过程持续了两天,期间共计打捞上岸鱼产2万多斤,袁某当场收到执行款8.6万元。

  对于剩余款项,考虑到目前王某并无其他财产且仅有鱼塘一项收入,由其继续经营,“放水养鱼”才是本案的执行最优解。本着以“活法”解“死扣”的工作原则,宋克己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把其中的情理与法理讲清讲透,反复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在宋克己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王某继续经营鱼塘,并在每年春节前销售鱼产后偿还5万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至此,鱼卖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打开了,双方的矛盾也化解了。

  执行工作既需强制铁腕也需善意柔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法为纲,以理为要,以情为线,维护法律权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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