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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法院以案说法】消费者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如何得到支持?
时间:2025-01-24 15:54:25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韩晓丽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专门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规则,高昂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了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促使生产者、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期,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因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引发的诉讼,并依法支持原告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案情简介

  2024年春节期间,张某在镇平县某黄酒专卖店,购买四款某品牌黄酒20箱用以过年走亲访友,并向商家支付价款10000元。2024年3月,张某以在该黄酒专卖店购买的黄酒标识信息缺失为由,将该专卖店投诉至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协商未果后,张某将该专卖店起诉至镇平县法院,以其生产、售卖的黄酒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必要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该黄酒专卖店退货退款并主张十倍赔偿金,共计110000元。

  审理过程

  经审理,承办法官何杨认为,案涉瓶装黄酒为预包装食品,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其所购买四款黄酒的瓶身上商品标签非常简单,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此从形式上看,案涉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案涉黄酒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是否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金问题,人民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购买者仅对所购食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庭审中,张某称购买的20箱黄酒中有5箱系自用,其余的用于走亲访友,张某对其余商品用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也系合理消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张某的购买动机、涉案商品的用途及正常消费用量,酌定在张某购买的5箱黄酒范围内支持张某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认定十倍赔偿金数额,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但对于何为“生活消费需要”,法律没有明确,需要综合一般人的生活消费习惯、购买目的、商品的价值属性、保质期等因素进行考量。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裁判体现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置初衷,符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两种价值取向的衡平,既惩治食品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又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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