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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法院:暖心调解“案中案” 锦旗相送谢意传
时间:2025-01-26 10:25:40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姜赟

  1月22日,当事人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甲(化名)给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送来了一面写满感谢信的锦旗,同时向承办法官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

  近日,镇平县法院石佛寺法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主审法官暖心调解,巧解 “案中案”,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同时还消除了信访隐患,实现案结事了。

  2024年2月,原告栗某某与被告魏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位于石佛寺镇的 18 间简易房及旁边小院由原告租用,且原告已将租金交付魏甲。然而,原告在对所租院内路基进行平整时,遭到被告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魏乙(化名)阻拦,称该房屋产权归其公司所有,未经批准,魏甲无权以个人名义对外租赁。原告遂要求魏甲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判令魏甲及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返还租金 20 万元及利息,赔偿土地平整费 3 万元。

  经查,魏甲系魏乙父亲,与他人合资成立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并将魏乙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却没有将自己登记在内。后二人因经营权问题产生矛盾,进而导致本案发生。

  承办法官掌握这一基本事实后,考虑到该案不仅涉及合同纠纷,而且涉及企业经营权以及家庭关系和睦的问题,属于 “案中案”,若一判了之,无法真正化解矛盾,甚至会留下信访隐患。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法官遂引导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首先向原告释明该公司财产不能用于偿还魏甲个人债务,且魏甲个人无力偿还,劝导其考虑变更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随后,劝解二被告消除隔阂,强调只有家庭关系和睦,才能使家族企业焕发生机,并且做生意要信守承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最终,经过数十次的促膝长谈,二被告关系缓和,一致同意变更魏甲为公司法人代表,并迅速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同时,原告与被告魏甲、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得以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该案至此圆满解决,取得了 “三赢” 的良好局面。

  暖心调解一案结,顺带解决事一串,同时消除信访患,当事人满意有称赞。镇平县法院将继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提升化解矛盾的整体效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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