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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执行,借离婚将房赠长子,法院判了
时间:2025-02-13 08:50:01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田保庆 通讯员 曹萍萍

  为了逃避执行通过离婚协议把房屋产权转给孩子,以为房子不在自己名下法院就拿他没办法,若债权人遇到此种情形,应该如何应对呢?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陈某从谢某某处批发水果,欠付谢某某水果款项19.4万余元,一直未还。谢某某起诉后,法院判决陈某给付谢某某该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陈某未履行,谢某某向永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永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长子陈小甲名下的永城市某区一处房产。陈小甲、陈某之妻崔某、陈某次子陈小乙向永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涉案房屋。

  永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陈小甲、崔某、陈小乙的执行异议请求。陈小甲、崔某、陈小乙不服上述裁定,向永城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

  在陈某与崔某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双方于2013年7月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位于永城市新城某小区房屋赠与长子,并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到陈小甲名下,存在假借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原告陈小甲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不具有合法性,该权利及崔某、陈小乙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居住权,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小甲、崔某、陈小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时不当分割财产,或者以无偿赠与等看似合法的协议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出去。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便是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无形中化为乌有。

  然而,法律绝非摆设,它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途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这种不正当的财产处分约定,以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债权人在遇到债务纠纷时,切勿忍气吞声,而是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务人更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否则必将自食恶果。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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