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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又拒执,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时间:2025-02-21 10:20:23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陈梦

  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前罪缓刑,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收割机,后李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分期付款货款,农机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8月,桐柏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扣押李某某的收割机,期限两年,扣押期限内李某某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该收割机。并于同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处李某某偿还农机公司剩余货款59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仍未支付,该农机公司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某于2021年将被扣押的收割机变卖。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发生时李某某尚在缓刑考验期。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所有的收割机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仍将被扣押的物品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判决撤销前罪缓刑,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事案件中,法院会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当事人适用缓刑。但缓刑不等于自由,一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将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案中,李某某在明知法院已将其收割机扣押的情况下,仍将扣押无变卖,逃避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拒执犯罪,故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隐匿、转移财产或虚假申报的行为均属违法。下一步,桐柏县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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