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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撕毁证据原件 息县人民法院:予以罚款!
时间:2025-02-25 16:07:26    来源:河南经济报-河南经济网    

  河南经济报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栗瑞

  “因小美当庭撕毁欠条原件,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息县法院审判庭里冲昏头脑的小美,在审判长阻拦未果后当场撕毁证据原件,被依法处罚。

  基本案情

  小帅与小美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后两人感情淡薄分手。为彻底分手,两人就恋爱期间的借款及消费等达成协议,小美向小帅出具欠条一张。后因小美并未如约还款,小帅便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2月中旬,杨店法庭立案后如约开庭审理,岂料庭审质证中,被告小美情绪激动,坚决声称欠条系原告逼迫自己所写,该欠条无效力,随后竟趁机当庭撕毁欠条原件,意图毁灭证据。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立即对其行为进行制止,但情绪上头的小美不仅拒不认错且态度恶劣,导致庭审中断。为严肃法庭纪律,维护法庭权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小美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向小美宣读罚款决定书。收到罚款决定书的小美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法庭声泪俱下,说自己只是一时情绪上头,冲动之下才撕毁欠条的,并不是故意为之,请求法院撤回罚款决定书或减少罚款数额。承办法官向其告知罚款决定书已经作出无法撤回,并劝慰其以后要冷静表达诉求。最终,小美于当日下午向人民法院缴纳罚款2000元并诚恳地承认错误。

  法官说法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任何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都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理智依规地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及观点。如本案中,小美若不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应当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反驳,而非当场撕毁证据原件,该行为不仅不能消除债务,反而会使自己又添新债。鉴于被告小美的违法情节较轻,法院仅对其进行罚款处理,若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还可以进行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吴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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