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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聚焦网络营销新业态 优化互联网领域营商环境
时间:2025-03-05 14:23:55    来源:河南经济报-河南经济网    

  河南经济报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吴京城

  “三菜一汤不到70块,人均20块,吃不饱算我的”“只有潢川本地人才知道的,好吃到流口水的农家土灶台”“潢川也有正宗的柳州螺蛳粉了,据说是三代传承”……近年来,“网红”探店视频如雨后春笋,“素人体验式”的消费分享,“吸睛又诱人”的台词文案,成为促使大家进店消费的“吸金”利器。然而,这些捆绑着商品团购链接的短视频,究竟是分享还是广告?近日,潢川县检察院主动出击、精准履职,督促整治网红探店违法广告。

  2025年1月,潢川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潢川县内多名本地“网红”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探店作品,视频中他们均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店,以实地体验的方式,分享评价餐饮商家的产品和服务。在这些视频的下方,往往都附有团购链接、店铺定位,诱导消费者进店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探店视频已具备营销广告性质,但未明确标明“广告”字样,部分视频虽已标注但字样被遮挡、字体较小不突出。本院审查认为,上述所谓的探店视频具有广告属性,发布者未显著标注“广告”标识的行为,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易误导消费。

  1月15日,该院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互联网广告发布的监管,提升互联网广告从业者合规经营意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2月14日,本院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召开互联网广告规范经营座谈会。会后,行政机关对10余家本地探店网红达人进行集中约谈,现场分发《规范广告经营活动提示书》,并签订《广告经营单位杜绝虚假违法广告承诺书》,切实增强短视频发布者法律法规意识,规范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

  下一步,潢川县检察院将深化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聚焦网络营销新业态环境治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官普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第三款:“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网络达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社交平台进行店铺分享,意图通过作出优质评价诱导消费者出于对“达人”的信任进行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广大消费者在抖音平台看到类似探店视频时,应仔细甄别,理性对待,对于违规发布广告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吴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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