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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她”权益 | 罗山法院发布3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5-03-06 11:01:32    来源:河南经济报-河南经济网    

  河南经济报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彭雨 左强

  为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在3·8国际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罗山县人民法院发布3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阮某某诉朱某探望权纠纷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阮某某(女)与被告朱某(男)因感情破裂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长女由原告阮某某抚养,婚生次女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都有探望权。离婚后,对于原告阮某某探望次女的正当要求,被告朱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原告为与次女相聚,合法行使其作为母亲的探望权,故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朱某自愿协助原告阮某某对其婚生次女行使探望权,对周末、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母女相聚时间进行了具体约定,相聚时间需征得婚生次女同意。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是保障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正确行使该权利有利于建立并维护良好的亲子关系。本案原告阮某某作为母亲,其探望婚生次女的权利受阻,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合法公正的处理破解了亲情难题,降低了离婚对于子女造成的情感伤害,同时对于母亲来说也是一种精神慰藉。

  王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男方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女方离婚后财产的,应依法给付。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离婚后,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柒万元人民币,一年内付清……”后被告李某迟迟不能按照协议支付约定款项,王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欠原告王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款70000元,被告李某于双方达成协议后支付给原告王某10000元(已当庭支付),余款60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司法实务中,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该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畴,而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女方往往因生育子女、操持家务等对家庭的贡献,在协议中会载明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款项,此类约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顺应公序良俗。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李某未按约定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侵犯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将所欠款项及时予以给付。

  陈某诉徐某扶养费纠纷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残疾无法务工致无收入来源的,男方应依法履行支付扶养费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女)与被告徐某(男)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原告陈某为一级听力残疾,故在家照顾年幼女儿未外出务工,无收入来源,被告徐某长期在外务工不给付原告陈某生活费致使其生活困难,原告陈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徐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

  处理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徐某从2022年3月1日起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陈某扶养费,并于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的扶养费用;若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本调解协议失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间互帮互助的行为,在法理上,是履行扶养义务的体现;在情理中,是对缔结婚姻时美好期盼的现实实现,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原告陈某因身体残疾且要照顾年幼婚生女而无法外出务工赚取生活费用,被告徐某常年外出务工有固定收入,其于情于理均需依法履行向妻子支付扶养费的义务。

编辑:吴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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