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吕贵德
近日,安阳市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工作推进机制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各公立医院实行薪酬总额管理,由有关部门根据公立医院规模、功能定位、工作效果和相关考核结果,在现有经济运行条件基础上合理确定,由基本薪酬和动态薪酬组成,每年核定一次。
通知指出,薪酬总额基本薪酬根据国家和省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每年年初核定一次总量,按月或年发放,随国家和省、市工资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年内涉及增减人员的,总量原则上不作调整。动态薪酬根据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支节余、服务质量、医保支付改革等因素浮动管理,次年年初按照当年可提取的医疗服务盈余和医保结余留用资金核定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院绩效工资水平的3倍。每月可按照不高于动态薪酬总量6%的标准预发放,年度考核结束后及时予以清算。
通知规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优秀表彰、突出贡献等单项奖励;援疆、援外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教学活动经费等,不纳入公立医院薪酬总额范围,单独发放;经所在单位允许的医务人员多点执业、兼职医疗活动和教学活动从受聘单位获得的报酬、师资带教补贴;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根据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规定并结合当地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的薪酬;实行年薪制的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拨付的人员经费,纳入薪酬范围,不计入薪酬总额。
通知要求,公立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分配方案,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额内,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不得在核定的薪酬总额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薪酬总额,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对薪酬总额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对不按政策执行,导致突破薪酬总额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