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经济报记者 韩荣君 通讯员 韩露
3月13日上午,洛阳市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八起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洛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案件一】洛阳某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6月17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某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2024年4月17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合同条款包含“因厂家原因导致乙方预订车辆无法按约供货,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拥有上述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产生争议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内容。当事人印制该款格式合同1000份,已使用455份,剩余645份放置于仓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二】洛阳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案
2024年10月28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洛阳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4台不合格加油机、罚没1214090.49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4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万里行计量暗访组对洛阳某加油站的燃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发现4台加油机的5把加油枪涉嫌不合格,实时误差值为3.6%和5%。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加油机的6块计控主板并委托加油机生产厂家进行鉴定,结果显示1块主板是厂家产品,其他5块主板非厂家产品,且6块主板的监控微处理器及计量程序均与出厂状态不一致。当事人承认其通过他人更换了主板以达到加油枪少出油多赚钱的目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三】嵩县某亭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燃料案
2024年12月24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嵩县某亭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燃料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89.04元、罚款25814.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4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NO:(2024)TZH0628052《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E92号车用乙醇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被抽检批次E92号车用乙醇汽油已全部售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燃料的行为。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四】栾川县某龙液化气站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7月11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栾川县某龙液化气站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0000元。
2024年4月25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重瓶中,5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个未标注制造日期,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且7个涉案重瓶充装前后均未做检查记录,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五】伊川县某民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4月25日,伊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伊川县某民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万元。
2024年1月22日,伊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伊川县某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餐饮单位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瓶。经查,该气瓶由伊川某民燃气有限公司充装配送。2020年,伊川某民燃气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50KG气液双相瓶,该公司一直为此批气瓶充装,未办理过使用登记,属于非自有产权气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伊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件六】洛龙区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11月11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区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600元。
2024年7月15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导线布线安装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行购进电动自行车车架和配套电池组装成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七】新安县某阳消防器材供应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案
2024年1月15日,新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安县某阳消防器材供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罚没款764元。
2023年11月1日,新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安排,依法对某阳消防器材供应站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有衬里消防水带”“附着强度”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于2023年4月17日从经销商胡某某处购进,共购进6条,抽检1条、售出2条,售价70元/条,货值金额420元,获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新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件八】流动摊贩王某使用不合格(具有作弊功能)电子计价秤售卖黄桃案
2024年7月19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流动摊贩王某使用具有作弊功能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电子秤一台;2.没收违法所得485元;3.罚款100元。
2024年7月19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洛龙区政和路与市府西街交叉口贩卖黄桃人员使用电子计价秤涉嫌不合格。市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对王某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现场进行了测量,发现该电子计价秤显示重量比500g标准砝码重量多50g。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电子计价秤具有作弊功能,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