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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 | 罗山法院发布3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5-03-17 09:47:24    来源:河南经济报-河南经济网    

  河南经济报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吴冬亚 左强

  2025年是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罗山县人民法院聚焦教育培训、食药品安全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发布3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引导消费者合法维权,警示经营者诚信、合规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赵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警惕!你买的减肥胶囊可能有毒、有害!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其销售的某减肥胶囊添加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多次从某电商平台购买该减肥胶囊,后将该胶囊的外包装更换后向他人销售,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48780元,获利人民币20340元。经检测,赵某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虽有一定减肥功效,但可能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可致人死亡)。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其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340元,责令被告人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上缴国库。罗山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赵某某持有的减肥胶囊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利用人们“以瘦为美”的心理机制,众多减肥产品“应运而生”,一些不良商家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减肥药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量刑。本案的发生警示广大消费者们,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是拥有好身材的最佳途径,切莫为追求效率而盲目跟风购买来源不明的减肥药品,要提高警惕,学会识别和筛选信息,在购买健康产品时优先选择经过国家认证和专业人士推荐的产品。

  案例二:

  何某某诉任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小心!你交的培训费可能被老板“卷款跑路”!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某与信阳某教育咨询服务公司签订成人高考培训合同,约定培训费用10000元,原告何某某将培训费用转给被告任某某(该教育咨询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履行期间至合同届满,该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何某某提供培训服务且明确告知业务无法进行。后原告何某某得知该公司已被注销,遂向被告任某某索要培训款项,被告任某某仅向原告退还2250元,称余款7750元已交上级机构不应由自己退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任某某应对该教育咨询服务公司注销后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何某某教育培训费7750元。

  典型意义

  生活中,消费者在缴费购买服务后公司“卷钱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大部分人会选择“忍气吞声”不去追究。本案原告何某某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值得肯定。被告任某某作为该教育咨询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发起股东和实际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作为公司客户的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何某某持据要求被告任某某退还以其公司名义收取的教育培训费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的发生也警示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莫要轻易办卡消费购买各类服务,签订合同前应对企业经营资质及信誉进行相应了解,警惕此类“消费陷阱”。

  案例三:

  某纸业公司诉张某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注意!你家的卫生纸可能是假品牌!

  基本案情

  某纸业公司创立的品牌已有30年发展历程,取得卷纸类与面巾类国内产品行业前三的市场地位,其某商标系驰名商标且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经原告调查发现,某百货店通过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长期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原告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主张判令被告张某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处理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某纸业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元,将该款打入原告指定账户内。

  典型意义

  生活用纸的行业特性,给了一些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纸品的可乘之机,外包装上相似的字体、图案,纸巾差不多的触感让消费者无法辨别孰真孰假。在简陋的作坊里,质量较差来历不明的劣质卫生纸通过包装摇身变成品牌卫生纸销往千家万户,此种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扰乱了网购市场交易秩序。本案被告张某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与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相应损失。本案的发生也警示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网购时切莫因价格低廉而进行冲动消费,注意甄别商品真假、多看消费者真实评价,在官方旗舰店购买正规品牌商品。

编辑:吴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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