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经济报记者 常勇
2025年1月,鹤壁市淇滨区某超市因销售1袋过期蓝莓面包被举报,却收到一份特殊的“不予处罚通知”,让我们一起走近这起看似微小的事件,感受法治与人性的温暖碰撞。
2024年11月23日,消费者花费1元购买了1包某品牌蓝莓味面包后发现该食品已过期22天,遂投诉举报至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12月4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执法人员对所售卖蓝莓味面包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反映的过期食品,随后又随机抽查其他产品,均在保质期内。通过对当事人询问,查明2024年7月17日从某批发部购进某品牌蓝莓味面包20包,能如实说明来源,涉案食品过期后仅销售1包,因此货值金额1元,违法所得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主动承认错误,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3日内完成整改,主动建立进销货台账,在店内设置临期食品销售专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初衷。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更加公平有活力的市场环境,践行“监管为民”的执法理念,构建预防为主、过罚相当、合规指引的监管执法模式,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淇滨分局转变理念,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行政处罚中科学规范行使裁量权,恰当把握处罚尺度,妥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力求“罚当其罚、放当其放”,每起案件都能做到程序正当、裁量恰当、结果适当,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本案中该局坚持惩教结合,严格落实“谁办案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确保免罚不免责,帮助涉案主体合规经营,营造了宽严相济、情法相融的执法环境,打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