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经济报记者 常勇 通讯员 王涵
日前,许昌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分局对辖区一个体户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依法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这也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下发后,示范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首个“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案件。
近日,该局收到群众举报,一家超市售卖过期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涉事经营场所展开现场检查。核查后发现,该超市属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进货票据,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符合“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规定。于是该局正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印发后,该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推行柔性执法。培训中,业务骨干详细解读两个清单的具体内容。通过列举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分析各类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的具体情形,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不予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该局强调遵守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的“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处罚清单”5项要求。特别指出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做到宽严相济,既给予经营主体纠错机会,又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其实,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在示范区并不是首次应用。去年以来,该局已累计为经营主体减免处罚26件,在确保教育整改成效的同时,极大降低了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将继续严格按照清单要求,深入全面推行包容审慎执法机制,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积极引导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市场监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