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地市 > 南阳 > 正文
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
时间:2025-04-08 10:09:46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梁冬梅 陈金波

  谈恋爱期间怀孕,后双方分手,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件。被告程某某(原告乐乐父亲)同意按时支付抚养费,原告母亲同意被告可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探视。

  基本案情

  被告程某某与原告乐乐是父女关系。原告乐乐的母亲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8年9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原告母亲怀孕。然而,双方并未能维持稳定的关系,在原告乐乐出生前即已分手,之后原告母亲独自生育女儿。自乐乐出生后,被告程某某作为父亲,未履行过抚养义务,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原告母亲在独自承担抚养重任的过程中,面临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受案后,立即开始查阅卷宗,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乐乐目前的生活状况以及其父母的经济状况。在调查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原告母亲与被告之间对抚养事宜没有进行理性有效的沟通,导致双方对簿公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单独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以血缘亲情关系为切入点,向被告讲明抚养孩子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耐心倾听他们对于抚养费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方面的想法和诉求。在倾听过程中,法官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的机会,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经过法官耐心释法,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程某某按时支付抚养费,原告母亲同意被告可以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探视。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伴侣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父母责任的终结,血缘是斩不断的纽带,抚养孩子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道德义务。希望父母双方在协商子女养育事宜时,始终以子女健康快乐成长为根本原则,共同践行法定监护责任,相互理解、换位思考,注意沟通方式,多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妥善协商处理抚养事宜,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编辑:薛艳真
中原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原经济网—河南经济报、中原经济网的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原经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5 河南经济报社 河南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报纸广告热线:0371-53306913 53306918 报纸发行热线:0371-53306915
《河南经济报》国内统一刊号:CN41-0066   邮发代号:35-92
豫ICP备2023003560号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