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经济报记者 宋明增 通讯员 尹丽敏 岳同心
4月25日上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濮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洪光,民一庭副庭长杨浩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濮阳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耿惠萍主持。发布会邀请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赵德平、罗继江、周建士、袁帅、陈刚振,以及10余家省、市级新闻媒体参加。
高洪光通报了2024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2024年濮阳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67件,其中民事案件受案645件,同比增长61.25%,审结635件,结案率98.45%;刑事案件受案22件,同比增长10%,审结20件,结案率90.91%;暂未受理行政案件。在受案数量高位增长的情况下,实现了结案数量多、审理周期短、服判息诉率高、自动履行率高的良好态势。
一、强化履职担当,严格公正审理各类案件。依法加强对商标权尤其是驰名商标、老字号的保护,严厉打击商标攀附、仿冒搭车、恶意抢注等违背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妥善审理涉恒安、南孚等商标权纠纷案件231件。强化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切实保障权利人和受让人权益,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347件。着力加强对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激情,审结各类技术合同纠纷25件。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力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8件。
二、优化审判机制,全力提升司法保护效能。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挑选政治素质高、审判经验丰富、司法能力强的法官组建知识产权审判团队,锻造高素质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依法审结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刑事案件20件37人次,罚没财产1100余万元。以判促调,推行“示范诉讼”机制,选择有代表性的个案先行审理,作出示范性裁判,带动批量案件快速高效解决。
三、立足多赢共赢,联动凝聚知产解纷合力。面对持续攀升的知识产权收案数量,坚持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机制。濮阳中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落实《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告知机制的实施意见》,持续完善行政与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清丰县人民法院依托该县搭建的综合治理平台,整合调解员力量,同步开展线上线下诉调对接工作,畅通多元调解、司法确认路径。
四、加强普法宣传,着力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积极邀请企业代表、群众旁听知产案件庭审,加强以案释法,提升普法实效。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普法平台发布知产审判典型案件及工作动态。延伸司法保护触角,定期深入分包企业、社区、商场开展普法活动,为群众提供近距离、高质量、针对性强的知识产权普法服务。主动前移服务端口,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应用和保护等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加大知识产权精准普法力度。
下一步,濮阳中院将准确把握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总抓手,以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文化软实力、增添经济新活力为目标,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支持创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贡献法治力量。
随后,杨浩发布了4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姜某某等8人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基本案情:姜某某、曹某某共同购买印刷设备,在未获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雇佣王某某等5人大量印刷盗版中小学课本,并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网络平台联系客户对外批发、零售盗版教材,通过银行账户转款、物流代收款等方式共计收取卖书款445万余元。另在姜某某租用的仓库内,查扣成品书30种111,622册,码洋金额196万余元。
裁判结果:姜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未取得中小学教材出版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盗版教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经审理,姜某某等8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二百七十余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课本是中小学生日常学习的重要载体,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盗版课本等教育类图书不仅侵害权利人的著作权,破坏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而且严重危害青少年读者的身心健康。本案中,犯罪分子依托网络电商平台大量销售盗版教辅书籍,涉案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裁判结果严厉打击了教育类图书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利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营造良好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我国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二、王某震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王某震购进明知是假冒“迪桑特”和“始祖鸟”注册商标的服装,雇佣韩某某和王某明担任主播,通过快手直播进行销售,共计销售130余万元,非法获利11万余元。韩某某和王某明明知系假冒“迪桑特”和“始祖鸟”注册商标的服装,仍通过快手直播进行销售,韩某某销售100余万元,王某明销售30余万元。
裁判结果:本案商家王某震,主播韩某某、王某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情节严重,三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审理,王某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王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网络经济日益兴盛,利用直播平台销售假冒知名商标的商品也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该行为不仅客观上导致大量假冒商品流入市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对商标品牌的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本案为网络经营商家和直播从业者敲响了警钟,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从而推动网络直播销售行业的自律和健康发展。
案例三、某山泉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李某某在明知郑某某(另案处理)生产的是假冒“农夫山泉”注册商标饮用水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其购买并在濮阳县区域内进行销售,经法院审理认定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依法判处刑罚。2024年3月11日,某山泉有限公司以李某某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某山泉有限公司系“农夫山泉”注册商标权利人,李某某销售假冒“农夫山泉”注册商标饮用水的行为侵犯了某山泉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考虑李某某系销售而非制造行为,且已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缴纳了罚金,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某按其违法所得的1.6倍向某山泉有限公司进行了赔付。
典型意义:侵权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之后,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退赔主要是对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而民事赔偿会综合考虑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各种直接及间接的损失,范围更加全面,且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及相关刑事案件裁判结果明确传递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价值导向,以法律利剑斩断制假售假链条,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公众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濮阳某技术公司、李某等侵害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李某2013年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任职河南某地区项目经理。北京某科技公司对客户及潜在客户资料、产销策略、供应商资料、技术方案等多项信息采取了必要保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了保密条款。2015年7月濮阳某技术公司成立,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妻子,股东为李某及其妻子。2020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发现李某负责的区域业绩下滑,经查,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濮阳某技术公司利用北京某科技公司资金、设备、人员等资源为濮阳某技术公司谋取商业机会,严重侵害北京某科技公司权益,故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请求判令濮阳某技术公司和李某连带赔付其100万元。
裁判结果:北京某科技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商业、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具备秘密性。李某在北京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与其配偶设立并入股濮阳某技术公司,从事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相重合的业务,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交易,构成对涉案商业秘密的侵犯。李某与濮阳某技术公司的行为明显有悖公平、诚信及商业道德,损害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合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本案案情依法判决濮阳某技术公司和李某连带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3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系与交易内容深度聚合所形成的信息集合,且北京某科技公司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李某违背商业道德,利用职务之便,与其妻子设立公司经营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同类业务,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北京某科技公司合理预期范围内的商业机会和商业利益,应予以处罚。本案依法严惩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了员工保密义务的法律边界,对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