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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购名酒却遇“李鬼”?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5-15 15:04:00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田保庆 通讯员 王新 穆童

  直播间购物,方便又快捷,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网购途径,但也要时刻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日前,郑州的史女士就遭遇了名酒“李鬼”。网购名酒,到手的却是假货,她该如何维权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将通过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您释法析理、答疑解惑。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史女士在某短视频平台某直播间看到主播推荐“普五礼袋礼盒包装五粮液”,宣传中强调“主播专属”“正品保障”,她便一口气下单了6套礼盒,支付货款8928元。然而收到货后,史女士却发现酒瓶存在瓶身污点、编码不齐、酒线不一等问题,她尝试联系商家却无人回应。更让她震惊的是,经五粮液集团官方鉴定,这12瓶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为了挽回损失,史女士将商家某商贸商行、经营者毛某,以及短视频平台运营方公司、某短视频有限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一赔三,并追究平台连带责任。她认为,商家无酒品经营许可且销售假酒,构成欺诈;而平台方允许无资质商家入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商家和经营者未到庭应诉。短视频平台运营方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审核商家资质并公示信息,事后也下架了商品,尽到了平台义务;短视频公司则主张自己与运营公司均是独立法人,主体不适格。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白酒经官方鉴定为假冒产品,商家在直播中承诺“正品”却交付假货,且未到庭说明货源,明显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欺诈方有权撤销合同,商家需退还货款,并按三倍价款赔偿。

  短视频平台运营方公司已公示商家营业执照,事后下架商品,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商家售假却放任不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台仅在“无法提供商家信息”或“明知侵权未处理”时担责,该案不满足上述情形,故短视频平台运营方公司及短视频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依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以登记字号为诉讼主体,本案中商家正常经营,原告要求经营者毛某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某商贸商行退还史女士货款8928元并赔偿26784元。

  法官提醒

  网购不应成为“拆盲盒”,更不可沦为“陷阱盒”。作为商家,直播带货也要诚信经营,要以真实透明的商品信息和优质便捷的服务赢得消费者信任,这样才能实现长远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法官提醒:一是使用正规比价工具或平台历史价格查询功能,核实商品真实价格波动情况;二是理性对待“限时”“限量”营销话术,避免因冲动下单造成经济损失;三是优先选择品牌官方旗舰店或平台认证的自营店铺,并注意查验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等资质;四是留存商品促销页面截图、商家承诺记录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五是收到商品后仔细核对品牌标识、防伪码、产品批次等信息,发现异常立即拒收;保留购物凭证、商品详情页及聊天记录,作为维权依据。

  对直播平台而言,严格审核商家资质、及时处置侵权行为,才是维护健康营商环境的“必修课”。

  当每个环节都守住法律底线,消费者才能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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