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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砸”坏邻里情 判决赔付修复费
时间:2025-05-20 16:54:22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田保庆 通讯员 李慕淳

  2023年某日,郑州市经开区某小区居民张某在家中突然听到天花板传来“咔嚓”一声异响,抬头发现客厅天花板出现多处墙皮开裂破损,墙角还有渗水痕迹。他立即上楼查看情况,发现楼上业主刘某家正在装修拆除墙体,目测应是施工人员操作粗放,重锤敲击墙体时未采取任何减震防护措施导致自家天花板出现损伤。张某随即向物业和社区反映情况,要求刘某停工,但对方以“正常装修”为由拒绝协商。为明确责任,张某经咨询律师后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受损原因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后又经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张某最终向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作为相邻关系义务人,在装修房屋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张某房屋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同意按鉴定结论赔偿房屋修复费9292.33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15000元鉴定费系确定损失的必要支出,应由被告负担。关于房屋修缮期间,原告张某需另寻房屋租住的支出,虽原告负有减损义务,但结合修复工期、合理空置期及同地段同面积房屋租金标准,法院酌定支持10800元。综上,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修复费9292.33元、租房损失10800元及鉴定费15000元。

  法官提醒

  房屋装修本是改善居住环境的常事,但若忽视相邻权益,可能引发纠纷。装修房屋切记应“换位思考”,施工前务必评估房屋结构安全,避免盲目操作殃及邻里,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若造成损害,受损方应及时拍照录像、留存证据,索赔时需以实际损失为据,合理空置期可参照市场租金主张,但切忌虚高索赔。远亲不如近邻,遇事多协商,维权亦需守尺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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