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法院灵山法庭:多元调解化纠纷 案结事了促和谐
河南经济报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马庚泰
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灵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情怀与担当,更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基本案情
2024 年 5 月,陈某与信阳某农业公司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信阳某农业公司向陈某购买货物,同时陈某需为该公司提供相关安装服务。协议签订后,陈某依约开展工作,王某作为该农业公司指定的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全程参与项目施工管理。项目完工后,王某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款进行核算,并以个人名义向陈某出具欠条。与此同时,信阳某农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包含该笔工程款在内的施工款项全额支付至王某账户。此后,陈某多次向王某催讨欠款,均遭推诿。直至 2025 年 5 月,在追款无果的情况下,陈某将信阳某农业公司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灵山人民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100800元货款,并赔偿因延期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诉讼过程中,陈某主张信阳某农业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该农业公司则辩称,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不应重复承担责任,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责任主体认定与债务归属问题上。案件办理
灵山法庭在审核立案后,迅速展开工作。通过查阅起诉材料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法官明确了合同的签订时间、具体条款、履行情况以及争议焦点等内容。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详细询问了该纠纷中货物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价款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力求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为了尽快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官试图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此次矛盾,于是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倾听他们对纠纷的看法、立场和诉求。然而,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2025年6月,案件再次开庭,原告陈某、被告公司和第三人王某均到庭参与庭审。庭审结束后,赵保玉庭长组织三方再次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让当事人清楚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法官还从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声誉影响等多个方面,为当事人深入分析了诉讼和调解的利弊。
在法官的耐心引导下,第三人王某逐渐认识到自己在这起纠纷中的过错责任,态度发生了转变,表示愿意偿还原告的货款。原告陈某考虑到与被告、第三人之间的熟人关系,也做出了让步,当庭表示撤诉。2025年6月11日,该案正式撤诉,三者之间的纠纷得到了有效处理。后续,灵山人民法庭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力求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是灵山人民法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传承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缩影。“枫桥经验”的核心在于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灵山人民法庭将这一宝贵经验融入日常工作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优势。下一步,灵山人民法庭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探索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让“枫桥经验”在基层法庭绽放出更加绚烂的光芒,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