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利息成“糊涂账”?新野县人民法院:规律性还款可作认定依据
时间:2025-08-08 11:07:52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刘尧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经常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是仅仅以口头约定,一旦起了纠纷,借钱时拍着胸脯的口头约定利息就成了“糊涂账”,这种争议不仅困扰着当事人,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那么,在法律层面上,究竟如何认定利息约定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款的性质呢?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12日,被告因开快递店需要资金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给付借款,借款给付后,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2019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被告每月均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400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给付借款,借款给付后,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被告每月均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800元,两次借款被告均未出具借条。2021年9月4日,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借款,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引起本案诉讼。
针对上述情况,被告刘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是他与原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已经偿还给原告的款项应该从借款本金中扣减。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对于利息约定以及还款性质的问题。
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中的款项金额及产生日期,可以确定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借款利率,且被告实际上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有规律地支付利息。被告在借款后支付的款项具有连续性、用途固定性的特征,符合民间借贷利息的支付方式,且与原告关于双方之间口头约定借款利率的主张相互印证,应当认定双方实际上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按月转账给原告的款项系支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审判实践中,借贷双方经常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是仅仅以口头约定,一旦起了纠纷,双方便各执一词,在此情形下,定分止争的关键在于证明口头约定的存在,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互相支撑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即可以认定口头约定的存在。
此类案件的办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从民间借贷出借目的、隐形利率的特点和借贷双方交易习惯来综合认定有无利息约定。但口头约定往往存在难以举证、难以查明事实等弊端。因此,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应当尽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数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事项,措辞表达要准确、避免歧义。同时,还要注意留存、保管好借条和转账凭证等重要证据,这样才能以备不时之需,有效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