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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的美好”怎么赔?
时间:2025-10-14 11:04:36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韩晓丽

  一场浪漫的婚礼是人生中不可复制的珍贵记忆,而记录这一切的录像便承载了非凡的精神价值。倘若因摄影店的过失导致录像丢失,这份损失该如何衡量?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服务转手,珍贵录像意外丢失

  原告小林(化名)与被告某摄影店签订《婚庆订单合同》,约定由某摄影店承接小林的婚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为现场布置、跟拍跟妆、单反录相、主持人、婚纱礼服等。后小林婚礼如期举行,被告某摄影店却将现场录像服务外包给案外人,后案外人发现婚庆当天的现场摄像视频损坏并无法恢复,导致摄影店至今无法向小林交付婚礼录像。小林认为自己已按合同向摄影店支付价款,但摄影店却将自己婚礼的重要录像视同儿戏,经多次沟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将摄影店告上了法庭,主张摄影店退还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耐心审理,厘清责任促成履行

  承办法官何杨在审理后认为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婚礼录像的丢失,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其承载的情感价值和纪念意义是无法用普通财物价值衡量的,对新人造成了不可逆的精神损害。原告小林如约支付了服务费用,被告摄影店亦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婚礼视频影像资料丢失,未能向原告交付,构成违约。原告主张退还全部服务费,但因被告除录像未能提供服务外,其余多个项目均已实际履行,原告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内容、类型、数量及被告外包录像服务的成本,被告应仅退还小林录像服务费。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婚礼是人生中的重大活动,婚礼视频影像资料记录的婚礼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时间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被告从事多年婚庆服务,应该具有专业的团队和专业的服务意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未能提前预见和避免,导致原告婚礼视频影像资料丢失,对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摄影店赔偿原告小林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决下发后,经承办法官判后答疑,双方均服判息诉,摄影店也表示愿意履行,最后在法庭的跟踪促成下,被告全部履行各项义务,案件顺利结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条中所说的特定物,不同于普通物件,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往往承载着某种特殊的情感回忆,对权利人而言具有重要的人身意义。具体到本案中,举办结婚典礼本身是极具纪念意义的事情,婚礼录像是每对新人十分珍贵的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再现性,这份婚礼录像的丢失,也警示所有的服务提供者,对于承载着客户情感与记忆的“特殊物品”,必须尽到最高标准的注意和保管义务,一旦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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