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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细则 规范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有序开展
时间:2025-11-10 10:04:13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杜美丽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甚至打着“生态修复”旗号违法采矿等情形时有发生……为推动落实全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废弃矿山如何规范开采?

  “矿山生态修复是指治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受损地质环境、复垦利用损毁土地、恢复重建生态系统,改善矿区及周边人居环境,提升生态产品供应及服务能力的项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废弃矿山如何开采?《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做了详细介绍。首先是明确了本细则适用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其次明确了总体要求:

  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遵循自然规律,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严格落实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推进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按照“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要求,在保障地质环境稳定、有利于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和后期自然恢复前提下,严格控制新采挖的范围和新产生土石料(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下同)数量,防止过度治理。

  坚持严格管理、依规处置。矿区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应当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销售,所得收益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实施细则》要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前,要准确界定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性质,不得将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煤田(层)灭火排险等项目“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 土石料如何利用与处置?

  《实施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对土石料的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实施细则》要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区域内,原则上不得对周边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造成新的破坏,现存废弃采坑底部区域原则上不得进行新的采挖,修复后采坑底部标高不得低于修复前最低标高。对于生态修复工程中确有必要进行削坡减荷、危岩清理的,应由具备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进行严格评估论证和工程设计后实施。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经审查同意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调整内容涉及的工程应当立即停工,待批准后再行实施,不得边报批、边施工。

  剩余土石料公开交易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评估结果报告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处置底价。公开交易时,以不低于处置底价的最高价确定剩余土石料买受人。

  ​ 生态修复激励措施有哪些?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主要从加强矿区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区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畅通指标流转使用渠道、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投资收益模式等方面加大了政策供给。

  一是鼓励一般矿业固体废弃物(如煤矸石、尾矿、赤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用于土壤改良、采坑回填等。二是具备条件的废弃矿山可依法重新设置采矿权。三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矿区土地用途,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采矿用地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允许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废弃工矿用地可原址盘活利用。四是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修复促进零散耕地、林地、草地等布局优化的土地置换政策。五是修复产生的耕地、林地、湿地等可按政策用于占补平衡,并给予指标奖励。六是对社会资本参与修复的,可按“投资成本+合理回报”模式保障其收益。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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