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工作室 > 法治 > 正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百万元赔偿金被公婆独占 法院判决儿媳分得22万元
时间:2025-12-16 11:59:26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李思羽 屈妍慧 徐仕斌

  近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纠纷案,判决被告周某新支付原告王某某享有的周某某死亡赔偿金等分割款22万元。

  2023年10月,原告王某某的丈夫周某某与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周某某死亡。事发后,郭某某赔偿周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433148.6元。但被告王某(周某某之母)、周某新(周某某之父)向原告隐瞒周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并冒充原告办理周某某的后事。周某新领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1425829元后,擅自将该款项据为己有,拒绝与原告分割。原告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是公民死亡之后发生的,不属于死者遗产,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亲属享有和分割。本案中,周某某死亡后,其继承人为母亲王某、父亲周某新、妻子王某某及其子女。在分割赔偿款时,应优先扣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再进行分割。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程度、情感连接紧密性以及近亲属目前的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不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割的方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晏语悦
中原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原创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非本网原创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5 河南经济报社 河南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报纸广告热线:0371-53306913 53306918 报纸发行热线:0371-53306915
《河南经济报》国内统一刊号:CN41-0066   邮发代号:35-92
豫ICP备2023003560号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