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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法院:法官高效解纷 当事人赠旗致谢
时间:2025-12-25 14:58:18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周颖 程远景

  12月25日,方城县人民法院杨楼人民法庭高效审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快速响应群众诉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租金4.9万元,切实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结后,当事人专程向法官赠送锦旗,以表诚挚谢意。

  2025年1月,原告李某某经中间人介绍,与被告吴某某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某以每年4万元的价格租赁吴某某村内土地,用于梨园种植。协议达成后,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吴某某转账5万元,吴某某按约定向其交付土地,双方租赁关系正式履行。

  然而,2025年2月13日,李某某雇工对梨树枝条进行修剪时,案外人突然到场,声称该土地租期已届满,强行推倒梨园大门并占用土地,导致李某某无法正常开展种植作业。此后,李某某多次就此事与吴某某交涉,要求退还剩余租金,但吴某某仅退还1000元,剩余4.9万元以“无钱支付”为由拒绝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某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杨楼法庭收到案件后,法官陈豪亮在审查原告李某某财产保全申请后,认为其诉求明确、情况紧急,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迅速依法对被申请人吴某某的相应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支付租金、被告交付土地的行为已形成事实租赁关系。

  合同履行中,因案外人侵占土地导致原告无法经营,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予解除。被告作为出租方,未能保证土地符合约定用途,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租金49000元,被告吴某某当庭履行还款义务,结清了剩余钱款。

  法官在此提醒:口头合同或无书面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若存在实际履行行为,可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在此也呼吁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的履约风险。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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