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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显成效 宛城区人民法院巧解中介合同争议
时间:2025-12-26 10:26:57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高雁鸿

  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先行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一起中介合同纠纷,原告专程制作两面锦旗送至法院,向立案庭干警及调解员表示感谢。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李某名下房屋,三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与李某需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居间服务费,买卖双方任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支付佣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两个月,王某以资金不足为由放弃购房,并拒绝支付中介佣金。中介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佣金、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案件调解

  宛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适合先行调解。立案庭干警刘利第一时间与原告取得联系,详细解读先行调解机制的优势与便利。起初,原告因对先行调解机制不甚了解,存在抵触情绪。刘利耐心细致地向其解释先行调解程序“高效快捷、成本低廉、不伤和气”的特点,打消了原告的顾虑,最终原告同意进行先行调解。随后,该案被分流至调解员李义田办理。李义田拿到案件材料后,对该案事实与双方争议焦点进行认真梳理,并与王某取得联络。李义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明确表示中介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中介服务义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按照合同约定,王某理应支付相应佣金,其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同时,李义田敏锐地察觉到王某情绪中的无奈,耐心倾听其违约原因和真实想法。王某坦言,自己最初确实有购房意愿,签订合同后因家中突发变故导致资金短缺,无法继续购房。他承认自身行为存在不妥,并非故意违约,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但希望能在佣金金额上进行适当调整。

  了解到王某的真实想法和调解意向后,李义田立即与原告联系,将王某的实际困难如实告知,引导中介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在诉求上寻求务实、可接受的平衡点,促进互谅互让。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主动减免了部分佣金,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次性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位。该案至此圆满化解。

  “法院的先行调解机制高效便捷,不仅快速化解了矛盾纠纷,也为我们企业节省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温度和力量。”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公司将两面锦旗送到宛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分别赠予调解员李义田和立案庭干警刘利。

  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不仅彰显了先行调解机制在高效化解民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显著优势,更以温情司法的实践,拉近了法院与群众的距离,让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了实处。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除了需要关注合同对房屋款项、交房期限、房屋过户等事项约定外,还需要仔细阅读中介服务费及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内容,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理性签订合同,不要因一时冲动或情急之下签订合同后又随意爽约,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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