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入户调解化纠纷 聚力纾困暖心田
时间:2025-12-29 14:43:49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王丽飞 马鑫琳
12月2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既有力维护了受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效率与温度。
2024年8月,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南阳市某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步行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勤务大队出具的第4113004202400167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因事故造成颈部脊髓损伤,目前四肢瘫痪,卧床不起,张某支付了李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费。由于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原告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30万元。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承办法官王丽飞仔细研判案情,发现本案中存在一个关键难点,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因患有疾病致残,其残疾部位可能与车祸造成的损伤存在重合,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划分事故与瘫痪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多家鉴定机构以无法鉴定为由陆续退回申请。在缺乏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若直接判决,可能难以完全厘清责任,致使一方权益受损。考虑到案件复杂性与裁判风险,为实质化解纠纷、平衡双方利益,王丽飞决定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此案。
在开展调解工作之前,王丽飞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梳理案件基本事实的同时,认真听取各方诉求。考虑到被告张某已年近古稀,无工作能力、缺乏经济来源,且前期已经支付了十余万的医疗费,对后续的赔偿有抵触心理,王丽飞联系了张某所在的村委会干部,共同入户参与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王丽飞一方面向张某说明了李某因事故瘫痪在床,造成家庭经济困顿的情况,另一方面阐明了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逃避履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积极与原告家属沟通,希望能结合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考虑降低赔偿数额。在王丽飞和村干部的不断劝导下,张某表示将积极筹钱支付给原告,张某的儿子也愿意以“债务加入”的方式共同承担责任以保障原告方的权益。原告家属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并同意适当调整赔偿要求。经多轮耐心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等款项外,被告张某另行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面对这起案情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法官巧妙地将冰冷的法律义务与温暖的人文关怀相结合,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不仅实现了矛盾实质化解,也让司法过程成为传递温暖的桥梁。下一步,卧龙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以有温度的司法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