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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法院:护佑女童成长 司法为母“撑腰”
时间:2026-03-12 11:56:03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刘士豪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失。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彰显司法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实保障。

  基本案情

  周某是一名现年六岁的女童,其母亲张某与父亲周某甲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22年11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周某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周某甲每月需支付抚养费。然而离婚后,周某甲一直未按协议支付任何抚养费。随着周某逐渐长大,生活、教育等各项开支日益增加,全部由母亲张某一方独自承担,经济压力巨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作为原告,其母亲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周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甲支付拖欠的和后续的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

  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周某甲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父母基于家庭解体后对女儿未来生活保障的共同安排,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周某甲在离婚后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对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本案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父母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权益而作出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周某甲作为父亲,拒不履行协议,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为人父母的基本责任。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包括作为母亲为子女争取合法抚养费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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