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元网购索赔成功 扶沟县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护航网络消费
时间:2026-03-16 11:28:44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李汉林 樊帅
网络购物在带来便利的同时,商品信息的真伪始终是群众关注的焦点。即便只是几元钱的小商品,商家也必须恪守诚信底线,不得弄虚作假。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商品标识虚假引发的小额网购维权案件,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标注虚假生产厂家即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且保底赔偿500元。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17日,贾某通过某宝平台在某母婴企业店购买了一顶儿童防晒帽,支付货款3.88元。收货后贾某发现,商品合格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在全国工商登记系统中无法查及相关注册信息,属于典型的虚假厂名。在与商家及平台沟通无果后,贾某选择退货并自行承担退货运费9.03元。虽然平台已先行退还货款,但商家虚假标注的行为始终未得到处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贾某诉至扶沟县人民法院,要求商家赔偿500元并支付退货运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在商品标识上标注虚假生产厂家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某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已尽到事前审核及协助退货义务,依法不承担责任。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贾某支付赔偿款500元,并承担退货运费9.03元。
典型意义
本案虽涉案金额微小,但涉及网络消费环境中普遍存在的标识真实性问题。商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商品来源、判断商品质量的重要依据,标注虚假厂名厂址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扰乱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尽管货款仅3.88元,但商家标注虚假信息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法院依法适用“退一赔三、保底五百”规则,既体现对消费欺诈行为的“零容忍”司法态度,也彰显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无差别”保护。
近年来,扶沟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小案不小办”理念,依法厘清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家的责任边界。一方面,督促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审核和管理责任;另一方面,也倒逼入驻商家严守法律底线、诚信规范经营。本案的依法裁判,对打击虚假标注、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有助于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推动形成安全、放心的数字消费生态,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网络消费中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