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济报记者 韩荣君
3月12日,洛阳市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获悉,2025年,洛阳在全省市场监管综合考核中获评A级,连续4年在全国百城消费满意度测评中位居全省第一。会上发布了“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一】洛阳某商贸商行销售不合格干海参案
2025年9月10日,瀍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某商贸商行销售不合格干海参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2025年5月12日,举报人林某在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6斤干海参,怀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检验,该商贸公司销售给林某的干海参“蛋白质、水溶性总糖、复水后干重率不符合GB 31602-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全额退款等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瀍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该商贸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林某给予货值金额三倍的赔偿。
【案件二】洛阳市老城区某酒吧服务馆向未成年人销售苏打酒案
2025年4月22日,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酒吧服务馆向未成年人销售苏打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9.4元;3.罚款1万元。
2025年3月14日,老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老城公安分局南关派出所移交的线索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2月9日19时许,三男两女共5人进入该酒吧,其中两人为未成年人。当事人仅口头询问年龄,未查验身份证件。两未成年人在美团平台下单120元、69元、58元套餐各一份,并在店内核销。套餐包含苏打酒共计48瓶,违法所得119.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违法行为。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三】洛阳市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贸易结算用水表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案
2025年9月15日,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洛阳市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贸易结算用水表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按每台(件)200元标准处以罚款,合计共16200元。
2025年5月,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管理的市场和小区内共有81块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未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水表,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件四】伊川县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5年12月10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伊川县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488.34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39488.34元,罚没款合计78976.68元。
2025年7月25日,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伊川县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服务管理某家属院过程中,收取居民用电费用过高,按每千瓦时0.6元收取。经查,当事人在管理该家属院期间,居民用电按0.6元/度(政府定价为0.568元/度)、工商业用户(门面房)用电按0.88元/度(按照相关规定应收电价为0.758元/度)收取,自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共向服务管理对象多收取电费39488.3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件五】河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标准进行噪声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5年7月31日,涧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标准进行噪声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9月5日,洛阳市涧西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某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关于移交河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测报告问题线索的函》,线索显示该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DNJC240410A01)原始记录中,2024年4月11日18时18分至22时21分对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厂界噪声检测,但无法对采样时间进行有效溯源,涉嫌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经核查,线索属实,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
当事人未按标准进行噪声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洛阳市涧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六】洛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5年4月27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洛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4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台正在运行的电梯未见检验合格标记。经查,该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七】汝阳县某日用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5年7月23日,汝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汝阳县某日用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假冒“南孚聚能环4”5#电池500粒、“南孚聚能环4”7#电池515粒,并处罚款13200元。
2025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南孚丰蓝1号”、“南孚聚能环4”电池(规格5#、7#),均标注“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涉嫌假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确认上述产品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涉案电池共计1280粒,其中:“南孚聚能环4”(5#)600粒、“南孚聚能环4”(7#)600粒、“南孚丰蓝1号”电池80粒,货值金额共计900元。截至检查时,已销售“南孚聚能环4”5#电池100粒(销售价1元/粒)、“南孚聚能环4”7#电池85粒(销售价1元/粒)、“南孚丰蓝1号”电池80粒(销售价1.5元/粒),销售金额共计305元,违法经营额共计13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汝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八】洛宁县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案
2025年1月23日,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洛宁县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780元,并处罚款32000元。
2024年12月11日,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宜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宜阳县某高级中学2024年度定购的校服(由洛宁县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进行监督抽检,经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九】西工区某驴肉汤店制售掺假驴肉案
2025年 8 月 5 日,西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阳市西工区某驴肉汤店制售掺假驴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 1万元。
2025 年 4 月 24 日,西工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工区某驴肉汤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从郑州购进无进货票据生驴肉 20 斤,后将部分驴肉加工为卤驴肉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将未售出的驴肉抽样送检。 经河南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抽样驴肉制品中检出马源性成分,认定为掺假驴肉制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之规定,西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十】嵩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5年4月10日,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嵩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2025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物业管理公司所使用的中央空调主要部件压力容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热回收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其使用的3台压力容器长期未进行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