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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筑牢消费安全法治防线
时间:2026-03-16 10:28:15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崔新保 通讯员 苏雷刚  李海旭

  消费稳则民心安,市场定则经济兴。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6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药品安全、网络保险诈骗、食品惩罚性赔偿、预付式消费、保险理赔、娱乐场所安全保障等民生热点领域,通过以案说法明晰法律边界、震慑违法行径、引导理性维权,为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注入法治动能,切实守护群众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消费安全问题,既有刑事处罚案例彰显司法严惩力度,也有民事纠纷案例明确权责边界,全方位覆盖生产、销售、服务等多个消费环节,为市场主体划定行为红线,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指引。

  在药品安全领域,杨某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长期将双氯芬酸钠、布洛芬等西药与三七粉等中药混合,灌装成胶囊并谎称“祖传秘方”“纯中药制剂”,在卫辉市、新乡县等地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40万余元,涉案产品被认定为假药。卫辉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2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案彰显了法院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立场,明确“非法添加”型假药的司法认定标准,警示消费者警惕“秘方”“偏方”陷阱,通过正规渠道就医购药。

  针对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网络犯罪,袁某在某平台注册并控制多家店铺,利用“晚到赔”保险服务规则漏洞,组织他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虚构交易、伪造物流迟延假象,骗取保险理赔款262万余元。原阳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该案为打击新型网络保险诈骗提供了实践样本,警示网络平台需完善审核机制,也提醒消费者任何利用规则恶意套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在食品消费领域,李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购买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在明知产品含毒有害的情况下仍追加购买,后诉请十倍惩罚性赔偿。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二次购买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判决刘某退还货款1797元,并支付首次购买货款十倍的赔偿金5990元。该案明确了食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既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也引导消费者诚信、依法维权。

  预付式消费纠纷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王某在某化妆品店办理美容服务套餐后,因接受服务时被工作人员划伤胳膊,要求退费遭拒后诉至法院。红旗法院认定双方系服务合同关系,王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结合已消费情况判令化妆品店返还部分款项,后经新乡中院调解,王某顺利拿到退款。该案明确“产品+服务”捆绑销售模式下经营者的义务,强化其诚信经营责任,为预付式消费维权提供指引。

  在保险理赔领域,王某投保百万住院医疗保险并连续续保,确诊乳腺癌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获嘉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仅提交存疑医保记录,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住院津贴共计64878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规范了保险公司核保、理赔流程,遏制“轻核保、重拒赔”现象,提醒消费者投保时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留存诊疗资料。

  此外,丁某在某卡丁商超游乐场乘坐卡丁车时,因未戴头盔、佩戴围巾,围巾被卷入车轮受伤,诉请游乐场及保险公司赔偿。辉县法院认定,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丁某自身亦存在过错,酌定游乐场承担70%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先行赔付,游乐场补足剩余款项。该案明确了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提醒消费者参与危险游乐项目时遵守安全须知。

  新乡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既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守护消费安全的具体举措,也是向社会传递“违法必受惩、维权有路径”的强烈信号。下一步,新乡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严厉打击消费领域违法犯罪,妥善审理各类消费纠纷,同时推动构建“行政监管+司法裁判”联动防控体系,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共同营造安全、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和获得感。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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