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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案警示 施工组织者务必严守安全底线 筑牢施工安全防线
时间:2026-03-29 09:20:20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李某甲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尽安全监管职责,引发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信息显示,案件于202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生效。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28日,李某甲承接内乡县一住户二楼屋顶钢构玻璃雨棚加工建造工程,作为该施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李某甲并未提前完善施工安全方案,也未落实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要求。2025年12月6日,李某甲安排工人常某甲进场安装玻璃,次日,常某甲邀约常某乙、吴某甲共同前往现场施工。

  事发于2025年12月7日14时许,被害人吴某甲在玻璃房顶开展高空作业期间,不慎从高处坠落至二楼平层地面,造成身体严重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内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认定,吴某甲系高坠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此次事故的发生,与李某甲未尽安全管理职责直接相关。作为工程施工负责人,李某甲未按照施工安全规定落实防护措施,全程未尽到现场安全监管责任,对于吴某甲在无任何安全设施保障的情况下违规高空作业的行为,既未提前制止,也未及时纠正,最终引发致人死亡的安全事故。

  案发后,李某甲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足额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为后续从轻量刑奠定了基础。2025年12月18日,李某甲接到内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身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庭审现场,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相关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施工工程负责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尽安全管理与现场监管义务,进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结合案情,法院指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明确,量刑时依法酌情从轻考量。综合其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区矫正条件,法院认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空作业属于高危施工环节,各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严守安全生产红线,严格落实安全防护、人员培训、现场监管等各项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忽视施工安全。一旦漠视安全管理规定,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将触犯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编辑:晏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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