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9天再作案!淅川县人民法院宣判多次违法犯罪盗窃惯犯 累犯从重获刑七个月
时间:2026-03-29 09:23:11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孔某刑满释放仅数日便再次在淅川本地实施盗窃,且系多次因盗窃入狱的惯犯、累犯,法院综合全案案情,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地作案:出狱即伸手 潜入家电店盗取空调外机
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0月14日,被告人孔某刚结束此前盗窃犯罪的刑罚,正式刑满释放;仅仅时隔9天,2025年10月23日10时许,孔某便在淅川县九重镇再次实施盗窃,独自一人步行至该镇交通路中段,进入被害人葛某甲经营的“小某家电”店铺内,将店内一台未拆封的某牌空调外机盗走,并藏匿至自己家中。
经淅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涉案被盗空调外机在案发当日的产品出厂价格为1660元,已达到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标准,孔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案发次日12时许,淅川县公安局民警在孔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被盗空调外机也于2025年11月2日由警方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全额挽回了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劣迹斑斑:屡教不改 多次因盗窃获刑 前科累累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系典型的盗窃惯犯,属于屡教不改多次违法犯罪、长期流窜作案的盗窃惯犯,自2006年起至本次作案前,先后多次因盗窃被各地法院判刑、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依法审判:认定累犯从重处罚 认罪认罚依法从宽
本案由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2月6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资料等全套证据,指控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亦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认罪态度良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孔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法定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执行:行政拘留折抵刑期 法律严惩屡教不改
针对被告人前期强制措施,法院严格依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孔某因本次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先行执行的14日行政拘留时间,依法折抵刑期。经核算,孔某刑期自2025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