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法院:冻结配偶账户 11天速执借款纠纷
时间:2026-04-02 15:26:47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张旭 李慢慢
“法官,我把钱还了,你把俺媳妇的账户解冻吧,冻结账户实在太不方便了。”3月31日,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用时11天快速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高度认可。
谭某于2023年4月向王某借款765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23年10月31日前还清。谭某到期未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谭某偿还王某借款7650元。
2026年3月20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谭某不为所动,法院通过多种方式无法与谭某取得联系。案件承办人杨祎博转变执行思路,将执行目标聚焦于谭某妻子苑某名下财产,经过调查发现,苑某名下账户有足额存款,遂于3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苑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本不以为然的谭某,在法院冻结其妻子银行账户后,主动联系执行干警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3月31日,被执行人谭某履行全部案款,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解除冻结。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