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工作室 > 法治 > 正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自制售卖“假香油” “发财梦”变“铁窗泪”
时间:2026-04-10 10:44:09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胡佳仪

  近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用“假香油”冒充纯正小磨香油线上销售,牟取非法利益,最终难逃法律严惩,为食品经营者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自2024年3月份以来,钱某、王某同王某某(现在逃),雇佣工人在郸城县某街道一处民房内,以价格低廉的大豆油为主要原料,非法添加食品香精、色素进行勾兑调配,伪装成口感、色泽与纯正小磨香油相似的“假香油”,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对外宣传为“农家自制小磨香油”“纯正芝麻香油”进行销售,利用低价优势吸引大量消费者购买。

  经专业技术机构检测,其所生产销售的四种香油中硬脂酸、油酸、亚油酸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钱某、王某同王某某销售不合格香油价值2392382.12元。现场查获的未销售的假香油成品价值42261元。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钱某、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王某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犯,并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判决被告人钱某、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二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销售伪劣食品,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更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经营者要坚守诚信底线,守法经营,切勿为一时利益触碰法律红线;消费者要增强辨别意识,甄别商家资质、产品文号等,警惕低价伪劣食品陷阱,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晏语悦
中原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原创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非本网原创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5 河南经济报社 河南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报纸广告热线:0371-53306913 53306918 报纸发行热线:0371-53306915
《河南经济报》国内统一刊号:CN41-0066   邮发代号:35-92
豫ICP备2023003560号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