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司法显温度 辉县市人民法院化解新旧裁量标准衔接行政纠纷
时间:2026-04-01 15:23:28 来源:
新旧行政裁量标准衔接过渡期,如何平衡执法合法性与司法合理性,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审结一起消防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摒弃简单一判了之模式,借鉴“从旧兼从轻”原则,以柔性调解实质性化解争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中,辖区一家物业公司因不服属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消防罚款处罚,及政府维持处罚的行政复议结果,认为处罚适用标准不当、裁量过重,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调整处罚金额。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法律适用:涉案处罚应依据河南省2021年发布的豫消函〔2021〕155号旧标准,还是国家2025年9月印发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规。
经庭审查明,涉案存在两份关键裁量依据: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发布的豫消函〔2021〕155号文件(编号026-4规定),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2025年9月10日印发的〔2025〕39号《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0规定)。
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案件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10月23日作出处罚决定,而国家新规明确自11月9日起施行,处罚作出时新规未生效,适用旧有地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承办法官核查发现关键切入点:新规虽未正式施行,但立案当日已发布,且其第十九条明确要求各省此前裁量标准按新规修订,释放出国家统一裁量尺度的明确导向,旧标准已处于过渡修订阶段。
为实质性化解争议,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借鉴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有利当事人原则,延伸适用于行政裁量领域,秉持保障相对人权益、平衡执法公信力的理念,组织双方多轮调解。
调解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向被告阐明新规裁量精神与立法导向,向原告普及执法程序与法律依据,引导双方理性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参照新规序号50规定,将罚款确定为3600元,原告当场缴清罚款,被告认可调解结果,案件顺利审结。
该案涉案金额虽小,却直击新旧法规衔接期行政执法的普遍难题。辉县市人民法院未机械套用条文,在尊重旧规效力的基础上吸纳新规精神,以柔性调解兼顾法律权威与群众权益,彰显司法温度,为同类行政争议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样本,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王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