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民生关注 > 正文
稳定市场预期 短线交易新规今起实施
时间:2026-04-07 13:20:5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短线交易行为,明晰认定标准、划清监管边界,证监会此前发布了《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业内机构指出,《规定》的施行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为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提供便利。

  短线交易,是指特定身份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了短线交易制度,明确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第189条则明确相关处罚措施。在实践执行认定中,则需进一步明确投资者身份界定、买卖时点认定、持股计算口径等核心要素;同时,一些特定情形,如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继承、捐赠、做市业务等,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予以豁免。

  《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规定》还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规定》的出台,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中信建投证券表示,《规定》体现了监管层在坚守合规底线基础上,通过细化规则稳定市场预期、便利合规交易的监管思路。《规定》的施行有助于降低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制度性成本,为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提供便利。规则明确化将减少市场参与者因认定标准模糊导致的合规顾虑,避免因理解偏差引发的无意违规。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实行单独计算持股,解决了此前机构资金因产品间交易可能触发短线交易限制的操作难点,为社保基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参与市场提供了制度便利。(记者 吴黎华)

编辑:薛艳真
中原经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 本网原创稿件版权均属于河南经济报社,未经河南经济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 2. 非本网原创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Copyright © 1987-2025 河南经济报社 河南经济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原第一权威经济门户
联系邮箱:jingjibao@qq.com 报社办公室电话:0371-53306911
报纸广告热线:0371-53306913 53306918 报纸发行热线:0371-53306915
《河南经济报》国内统一刊号:CN41-0066   邮发代号:35-92
豫ICP备2023003560号
  技术支持: 河南经济报社网络部  法律顾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何拥军 谷亚娟 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