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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庭审就不会判离婚?新野县人民法院:不一定!
时间:2026-04-13 15:51:31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杨焕 赵晓东

  婚姻关系的维系与解除,关乎家庭稳定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离婚纠纷中,部分当事人心存侥幸,以拒接电话、外出失联、躲避送达等方式消极对抗诉讼,妄图“拖垮”案件、逃避离婚结果。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清晰诠释法律程序不容逃避,缺席不影响审判,感情确已破裂即应依法判离。

  案情回顾:撤诉后失联再起诉,多方送达均未果

  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因夫妻矛盾,曾于2025年3月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诚恳请求改过自新、修复感情。原告念及夫妻情分,选择给予机会,向法院申请撤诉。

  然而,撤诉后被告并未珍惜修复婚姻的机会,外出后与原告中断联系,夫妻关系持续恶化。2025年11月,原告董某再次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被告王某始终拒不接听法院电话,刻意回避诉讼。新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先后通过线上联络、线下前往户籍地实地查找、委托基层组织协助送达等多种途径穷尽送达方式,均未能联系到被告本人,被告以逃避方式拒绝应诉。

  依法送达:公告送达是最后保障,期满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新野县人民法院已穷尽多种送达方式,被告仍下落不明、逃避接收诉讼文书。为保障原告诉权与程序公正,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在法院公告栏发布开庭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已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知晓诉讼权利义务。

  缺席审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权利,感情破裂依法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虽涉及身份关系,但缺席并非审判障碍。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全部诉讼权利。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全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撤诉后被告失联表现、夫妻关系现状等事实,认定董某与王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最终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提醒:逃避诉讼无意义,积极应诉才是正道

  “被告不到庭”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被告不到庭”是程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庭审活动仍可正常进行,法庭可依据审理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是实体问题,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张离婚的一方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判决不准予离婚。离婚诉讼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原则上要求夫妻本人亲自参与处理相关事宜,以确保离婚意思的真实性。有些被告错误地认为不到庭应诉,“婚就离不掉”,这种想法恰恰是对婚姻不负责任的表现。

  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与诉讼,更有利于法官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判。被告不到庭,即视为主动放弃陈述、举证、质证等重要诉讼权利,将不利于法庭查明真相,也可能损害被告自身合法权益。

  诉讼不是一场“躲猫猫”的游戏,而是定分止争、保障权利的法律程序。逃避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使自身陷入被动。我们呼吁所有诉讼当事人:尊重法律,敬畏法庭,积极、理性地参与诉讼活动,这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选择,也是对维护法律尊严的应有之义。

编辑:薛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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