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仅有转账记录,就能认定借款关系吗?法院这样说……
时间:2026-05-09 16:14:45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杜雪萌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人以为“我转了账,就能证明他借了我钱”。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仅凭转账凭证,并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近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陈某曾向其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分,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汇入陈某账户。后因陈某未再还本付息,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然而,被告陈某却坚决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陈某辩称,自己与张某素不相识,从未向张某借过钱,双方之间从未就借款事宜进行过任何沟通,也不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在此之前从未有过任何直接联系,双方素不相识。张某虽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向陈某账户转入20万元,但无法提供借条、借款协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任何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张某在庭审中也明确承认,其与陈某“此前不认识”,也从未就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事宜与陈某进行过直接协商。
法院认为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法律要件:1、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一方有出借意愿,另一方有借款意愿);2、款项实际交付。
本案中,原告张某虽然完成了“款项交付”的举证,但在“借贷合意”这一关键环节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相反,被告陈某明确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张某自认与陈某素不相识、从未沟通,这进一步削弱了借贷合意的存在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不要以为“转账了就是借钱了”。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1、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
写明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双方签字确认。
2、保留借贷合意的证据
如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等,能清晰反映出“你借我钱”“我同意借”等意思表示。
3、避免通过他人代付、代收
如确有必要,应在转账备注中写明“代某某支付借款”或“收到某某出借款项”等说明。
4、及时催收并保留记录
如果对方逾期未还,应通过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如微信、短信、书面函件)进行催收。
5、不要替他人“背锅”转账
如系代人转账,应签订代付协议或明确约定法律责任,避免成为“名义出借人”而无法维权。
民间借贷关系看似简单,实则涉及举证责任、合意认定、款项性质等多个法律问题。转账记录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全部。只有在“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获得法院支持。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借钱要明说,转账要备注,证据要留存,维权要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