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故事】小事藏法:ATM机“捡钱”背后的法律代价
时间:2026-05-22 15:25:45 来源:
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宋浩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复盘典型案例,讲述检察故事,让人们更好地知法、守法、用法,维护和谐美好的生活,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里检察官化身讲述员,以鲜活故事诠释办案中的智慧与坚守,彰显法律背后的温度与力量。网络反诈、知识产权保护、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每一个故事都是一堂有温度的普法课,那些闪耀着正义与担当的瞬间,总有一个触动你心。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然而现实中,总有少数人因一时贪念,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殊不知此举已触碰法律红线。近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因ATM机取款引发的案件,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尺度,也体现了司法的温情善意,为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2025年12月19日下午,太康县某银行网点内,张某某在ATM机办理完存款业务便匆忙离开,第二天却发现钱款并未存入自己卡内,随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根据现场视频监控和调查行动轨迹发现张某某因操作失误,3300元现金未能成功存入机器,排在张某某后面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该ATM机办理业务,发现ATM机器内遗留的3300元现金后,一时贪念作祟,将钱款悄悄拿走后迅速离开现场。公安机关立即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并对其进行电话询问,马某某对自己拿走他人钱款的行为供认不讳,第一时间选择主动投案,将3300元现金全额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主动弥补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其真诚悔罪的态度,也得到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后公安机关于2026年4月9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认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综合全案情节,马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主动全额退赃,有效挽回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检察机关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决定对马某某盗窃案召开不起诉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最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对马某某召开听证会时,马某某说:“如果我当时把捡到的这些钱主动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我得到的可能就是一面锦旗,真是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这起看似简单的盗窃案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治教育意义。
一、“天降横财”非福气,盗窃他人财物必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某因失误致使欠款未存入ATM机内,而保留在ATM卡槽内,根据ATM机运行规则,如在机器内的钱没有被人取走,会在短时间内自动被吞入,应属银行暂时保管。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走钱款,已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了盗窃罪。
二、知错能改是正道,认罪悔罪可获宽宥
法律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尤其是初犯、偶犯,行为人真诚悔罪、积极弥补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对马某某的不起诉决定,正是法律温情的体现。这一结果既让马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受到深刻法治教育,也避免了轻微违法行为对其人生轨迹造成不可逆影响,彰显了司法“治病救人”的初衷。
三、警钟长鸣守底线,文明守法记心间
当前,ATM机、商场、公交、景区等公共场所,遗失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方面,办理金融业务、外出出行时,务必妥善保管个人财物,离开时仔细检查,避免因疏忽大意遗失钱款、手机、证件等贵重物品,造成不必要损失;另一方面,若在公共场所拾得他人遗失财物,切勿心存贪念、私自侵占,应及时联系失主或送交公安机关、物业、银行等相关部门,自觉践行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希望广大群众从本案中汲取教训,摒弃“贪小便宜”心理,增强法治意识,坚守法律底线,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财产权益,共同营造“人人守法、户户崇德”的良好社会风尚,让法治阳光照亮大地的每一个角落。